淮南法院网讯 (徐函函 周雷) 2011年12月中下旬,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某村村民姚某,几次爬上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矿的运煤火车偷窃煤炭,在与别人交易时,不义之财尚未到手就被巡逻民警抓个正着。近日,潘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姚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2月12日、15日、18日、22日的每天凌晨4、5点许,姚某四次从潘集区芦集镇某村代楼站爬上途径此处的潘三矿运煤火车,将煤炭装入多个胶丝袋推下火车,后骑车沿铁路沿线将所盗窃的煤炭收集起来,并藏匿在一路边草垛处。12月22日上午,姚某喊来同村村民帮忙,将盗扒的煤炭1.4吨装入胶丝带,以每袋20元的价格(每袋重35-40公斤)卖给了收购人员苏某,正当三人一起把煤炭装上苏某的农用三轮车时,被巡逻的派出所民警发现,民警将三人查获,并扣押了该农用三轮车,随后派出所民警前往藏匿煤炭的草垛处,又查获了姚某之前盗扒并藏匿于该处的52袋重2.86吨的煤炭。案发后,姚某所盗窃的煤炭已返还被盗单位。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窃的煤炭价值345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