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法院网讯 (八法) 2011年12月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0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八公山区山王镇李咀孜桥头西30米处摔倒,致本人受伤,摩托车受损。公安交警六大队民警勘查事故现场时,陈某已被送往医院救治。现场群众举报肇事摩托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血样进行了检测,经鉴定,陈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4.2mg/100ml,属醉酒驾驶。
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
宣判后,陈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希望通过自身的实例,告诫其他驾驶员朋友,酒后驾驶机动车,害人害己害家庭,切莫以身试法。